重慶市嬰兒爬行墊產(chǎn)品質(zhì)量監督抽查實(shí)施細則(2023年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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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慶市嬰兒爬行墊產(chǎn)品質(zhì)量監督抽查實(shí)施細則
(2023年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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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抽樣方法
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(chǎn)者、銷(xiāo)售者的待銷(xiāo)產(chǎn)品中抽取。
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(chǎn)生。
每批次抽取樣品3件,其中2件作為檢驗樣品,1件作為備用樣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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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檢驗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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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號 |
檢驗項目 |
檢驗方法 |
一、機械與物理性能(正常使用和可預見(jiàn)的合理濫用) | ||
1 |
材料 |
GB 6675.2-2014(含第1號修改單) |
2 |
小零件 |
GB 6675.2-2014(含第1號修改單) |
3 |
某些特定玩具的形狀、尺寸及強度 |
GB 6675.2-2014(含第1號修改單) |
4 |
邊緣 |
GB 6675.2-2014(含第1號修改單) |
5 |
尖端 |
GB 6675.2-2014(含第1號修改單) |
6 |
突出部件 |
GB 6675.2-2014(含第1號修改單) |
7 |
用于包裝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 |
GB 6675.2-2014(含第1號修改單) |
8 |
繩索和彈性繩 |
GB 6675.2-2014(含第1號修改單) |
9 |
孔、間隙、機械裝置的可觸及性 |
GB 6675.2-2014(含第1號修改單) |
二、易燃性能 | ||
10 |
一般要求 |
GB 6675.3-2014 |
三、特定元素的遷移 | ||
11 |
可遷移元素最大限量要求 |
GB 6675.4-2014 |
四、增塑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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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 |
限定增塑劑類(lèi)別和限量要求 |
GB/T 22048 |
凡是注日期的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。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,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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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判定規則
3.1依據標準
GB 6675.1-2014 玩具安全 第1部分:基本規范
GB 6675.2—2014(含第1號修改單) 玩具安全 第2部分:機械與物理性能
GB 6675.3-2014 玩具安全 第3部分:易燃性能
GB 6675.4-2014 玩具安全 第4部分:特定元素的遷移
現行有效的企業(yè)標準、團體標準、地方標準及產(chǎn)品明示質(zhì)量要求
3.2判定原則
經(jīng)檢驗,檢驗項目全部合格,判定為被抽查產(chǎn)品合格;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,判定為被抽查產(chǎn)品不合格。
若被檢產(chǎn)品明示的質(zhì)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(shí),應按被檢產(chǎn)品明示的質(zhì)量要求判定。
若被檢產(chǎn)品明示的質(zhì)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(shí),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。
若被檢產(chǎn)品明示的質(zhì)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(shí),應以被檢產(chǎn)品明示的質(zhì)量要求判定,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(jìn)行說(shuō)明。
若被檢產(chǎn)品明示的質(zhì)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(shí),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。
若被檢產(chǎn)品明示的質(zhì)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(shí),該項目不參與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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