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慶市石柱縣公安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石柱公(南賓)行罰決字〔2024〕78號
重慶市石柱縣公安局
行政處罰決定書
石柱公(南賓)行罰決字〔2024〕78號
違法行為人?劉某某,女,32歲,1992年**月**日出生,身份證號為******************,戶籍所在地為******************,現(xiàn)住******************,工作單位:*,違法經(jīng)歷:無。
現(xiàn)查明2024年3月26日14時許,違法行為人劉某某與吳某某、陳某某、郎某某、廖某某在重慶市石柱縣南賓街道新開路**號郎某某開設的茶館內(nèi),以打“倒倒胡幺雞配”接下的方式(賭注50元,放炮50元,自摸100元,杠牌無錢,明杠胡牌加50元,暗桿胡牌加100元)進行賭博,被公安機關現(xiàn)場查獲。違法行為人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賭博,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、現(xiàn)場照相?等證據(jù)證實。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七十條?之規(guī)定,現(xiàn)決定給予劉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。
執(zhí)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該決定書即送重慶市石柱縣拘留所執(zhí)行,執(zhí)行期限五日(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1日)。
逾期不交納罰款的,每日按罰款數(shù)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,加處罰款的數(shù)額不超過罰款本數(shù)。
如不服本決定,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(nèi)向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?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(nèi)依法向?石柱土家族自治縣?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附:收繳清單?清單共?一份
重慶市石柱縣公安局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
一式三份,被處罰人和執(zhí)行單位各一份,一份附卷。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, 復印送達被侵害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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