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慶市石柱縣公安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(shū) 石柱公(中益)行罰決字〔2024〕1號
重慶市石柱縣公安局
行政處罰決定書(shū)
石柱公(中益)行罰決字〔2024〕1號
違法行為人?譚某某,男,20歲,2003年******出生,身份證號為******************,戶(hù)籍所在地為******************,現住*******************,工作單位:**,違法經(jīng)歷::2023年7月***因賭博被石柱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。
現查明:違法行為人譚某某在明知網(wǎng)絡(luò )賭博系違法行為的前提下,于2024年3月期間先后在“www.*******.com”賭博網(wǎng)站充值共計820元并通過(guò)“****”方式參與賭博,累計輸贏(yíng)820元,譚某某的行為已涉嫌賭博且情節較重,另查明2023年7月***譚某某因賭博被石柱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,以上事實(shí)有譚某某的陳述和申辯、QQ充值記錄、賭博網(wǎng)站指認照相?等證據證實(shí)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七十條、第十九條第(四)項?之規定,現決定給予譚某某行政拘留五日,并處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。
執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(shū)之日起送石柱縣拘留所執行,執行期限五日自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3日,其罰款處罰在十五日之內繳納。
逾期不交納罰款的,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,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(guò)罰款本數。
如不服本決定,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(shū)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?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(gè)月內依法向?石柱土家族自治縣?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附:——?清單共?——份
重慶市石柱縣公安局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
一式三份,被處罰人和執行單位各一份,一份附卷。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, 復印送達被侵害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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