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慶市石柱縣公安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(shū) 石柱公(南賓)行罰決字〔2023〕121號
重慶市石柱縣公安局
行政處罰決定書(shū)
石柱公(南賓)行罰決字〔2023〕121號
違法行為人?付某某,女,34歲,***********出生,身份證號為******************,戶(hù)籍所在地為******************,現住******************,工作單位:無(wú),違法經(jīng)歷:無(wú)。
現查明:2023年5月1日20時(shí)至2023年5月2日1時(shí),違法行為人付某某與陳某、姚某某、馬某三人在石柱縣南賓街道南門(mén)口********包房?jì)纫源虺啥悸閷㈢垭u配換三張(底注**元,*番封頂,自摸加番)的形式進(jìn)行賭博,此次賭博付某某所持賭資****元,輸了****元,付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賭博,情節較重,以上事實(shí)有付某某的陳述和申辯、辨認現場(chǎng)筆錄、辨認現場(chǎng)照相、同案人員的陳述?等證據證實(shí)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七十條?之規定,現決定給予違法行為人付某某行政拘留10日,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,并收繳賭資3000元。
執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自收到本決定書(shū)之日起立即送往石柱縣拘留所執行(期限自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14日),罰款于15日內自行到銀行繳納。
逾期不交納罰款的,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,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(guò)罰款本數。
如不服本決定,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(shū)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?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(gè)月內依法向?石柱土家族自治縣?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附:------?清單共?------份
重慶市石柱縣公安局
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
一式三份,被處罰人和執行單位各一份,一份附卷。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, 復印送達被侵害人。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