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慶市石柱縣公安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(shū) 石柱公(冷水)行罰決字〔2022〕13號
日期:2022-11-28
重慶市石柱縣公安局
行政處罰決定書(shū)
石柱公(冷水)行罰決字〔2022〕13號
違法行為人?代某某,女,48歲,1974年**月**日出生,身份證號為******************,戶(hù)籍所在地為*********************,現住*********************,工作單位:*,違法經(jīng)歷:無(wú)。
現查明2022年8月9日9時(shí)許,石柱縣冷水鎮**村村委會(huì )干部在石柱縣冷水鎮**村**********現場(chǎng)主持違法行為人代某某與番某某土地糾紛的調解。番某某到達現場(chǎng)后,代某某與番某某為土地事情發(fā)生爭吵并發(fā)生肢體抓扯,現場(chǎng)村委會(huì )干部和群眾勸阻。經(jīng)民警組織調解,雙方未調解成功,代某某的行為已經(jīng)構成毆打他人,以上事實(shí)有違法行為人代某某的陳述和申辯、證人證言、疾病診斷書(shū)、受傷部位照相?等證據證實(shí)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?之規定,現決定給予代某某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。
執行方式和期限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(shū)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。
逾期不交納罰款的,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,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(guò)罰款本數。
如不服本決定,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(shū)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?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(gè)月內依法向?石柱土家族自治縣?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重慶市石柱縣公安局
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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