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慶市石柱縣公安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(shū) 石柱公(南賓)行罰決字〔2022〕208號
重慶市石柱縣公安局
行政處罰決定書(shū)
石柱公(南賓)行罰決字〔2022〕208號
違法行為人?代某某,男,28歲,***********出生,身份證號為******************,戶(hù)籍所在地為***********************,現住***********************,工作單位:*,違法經(jīng)歷:2022年6月18日代某某因吸毒被重慶市南岸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,2022年9月16日代某某因吸毒被重慶市南岸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2日。
現查明:2022年10月27日21時(shí)許,違法行為人代某某在重慶市南岸區花園路街道***********家中吸食毒品**,后于2022年11月1日17時(shí)許被民警抓獲。經(jīng)對代某某的新鮮尿液進(jìn)行檢測,檢測結果顯示代某某的新鮮尿液中甲基苯丙胺類(lèi)物質(zhì)呈陽(yáng)性反應,代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吸毒,以上事實(shí)有代某某的陳述和申辯、尿液提取筆錄、現場(chǎng)檢測報告書(shū)、尿液檢測照相、辨認現場(chǎng)筆錄、辨認現場(chǎng)照相?等證據證實(shí)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第(三)項?之規定,現決定給予代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。
執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(shū)之日起,立即送往石柱縣拘留所執行(期限自2022年11月2日至2022年11月17日)。
逾期不交納罰款的,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,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(guò)罰款本數。
如不服本決定,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(shū)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?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(gè)月內依法向?石柱土家族自治縣?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附:------?清單共?------份
重慶市石柱縣公安局
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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