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慶市石柱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(shū) 石柱公(黃)行罰決字〔2021〕40號
重慶市石柱縣公安局
行政處罰決定書(shū)
石柱公(黃)行罰決字〔2021〕40號
違法行為人?吳某某,男,36歲,1985年**月**日出生,身份證號為******************,戶(hù)籍所在地為****************,現住****************,工作單位:*,違法經(jīng)歷:1、因未取得機動(dòng)車(chē)駕駛證駕駛機動(dòng)車(chē),于2010年被石柱縣公安局處行政拘留;2、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1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(gè)月;3、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石柱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(gè)月,緩刑一年;4、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(gè)月,并處罰金二千元;5、因吸毒于2020年5月19日被石柱縣公安局處罰款五百元;6、因尋釁滋事于2021年7月21日被石柱縣公安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。
現查明違法行為人吳某某于2021年10月***日14時(shí)許,在重慶市石柱縣萬(wàn)安街道*************的房間內,以燙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,違法行為人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吸毒,以上事實(shí)有違法行為人吳某某的陳述和申辯,尿液現場(chǎng)檢測報告書(shū),辨認現場(chǎng)筆錄及照相?等證據證實(shí)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第(三)項?之規定,現決定給予吳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。
執行方式和期限其行政拘留在送達本決定書(shū)時(shí)送重慶市石柱縣拘留所執行,執行期限為十五日,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7日。
逾期不交納罰款的,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,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(guò)罰款本數。
如不服本決定,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(shū)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?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(gè)月內依法向?石柱土家族自治縣?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附:---?清單共?---份
重慶市石柱縣公安局
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