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慶市石柱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(shū) 石柱公(黃)行罰決字〔2021〕43號
重慶市石柱縣公安局
行政處罰決定書(sh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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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柱公(黃)行罰決字〔2021〕43號
違法行為人?巫某某,男,38歲,1983年**月**日出生,身份證號為******************,戶(hù)籍所在地為********************,現住********************,工作單位:*,違法經(jīng)歷:1、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07年8月10日被石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;2、因吸毒于2017年3月被石柱縣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;3、因吸毒于2017年7月被石柱縣公安局處行政拘留十二日,并被責令社區戒毒;4、因吸毒于2018年8月被石柱縣公安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,并被強制隔離戒毒;5、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石柱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(gè)月,并處罰金四千元。
現查明:違法行為人巫某某于2021年10月25日19時(shí)左右,在其位于石柱縣萬(wàn)安街道***************的家中主臥房間內以燙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。另查明:1、違法行為人巫某某因吸毒于2017年3月被石柱縣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;2、違法行為人巫某某因吸毒于2017年7月被石柱縣公安局處行政拘留十二日,并被責令社區戒毒;3、違法行為人巫某某因吸毒于2018年8月被石柱縣公安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,并被強制隔離戒毒,以上事實(shí)有違法行為人巫某某的陳述和申辯、尿檢報告、辨認現場(chǎng)筆錄、前科材料?等證據證實(shí)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第(三)項?之規定,現決定給予巫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。
執行方式和期限其行政拘留在送達本決定書(shū)時(shí)送重慶市石柱縣拘留所執行,執行期限為十五日,自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18日。
逾期不交納罰款的,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,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(guò)罰款本數。
如不服本決定,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(shū)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?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(gè)月內依法向?石柱土家族自治縣?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附:---?清單共?---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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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慶市石柱縣公安局
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